监督先行 防微杜渐 ——浅论监察委的首要职责

  • 2016.05.01
  • 政论时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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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容回避,在一定的时间段内,在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管理上,偶尔会出现“要么是好同志、要么是阶下囚”的问题。这恰恰说明了我们党、我们国家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监管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。

随着国家、省、市、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,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开启了新的一页。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《监察法》,明确监察委“履行监督、调查、处置职责”,并规定“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,对其依法履职、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”等内容。这些表述均明确了一个核心问题,即:监督是监察委的基本职责、第一位的职责。

对于“要么是好同志、要么是阶下囚”的问题如何解决呢?把监督作为监察委的基本职责、第一位职责正是解决该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。

无数案例表明,“破法”必先“破纪”,违纪必有苗头,如果在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有问题苗头或者初次出问题时,能够把监督挺在前面,“大喝一声”“猛击一掌”,就可以避免许多从“好同志”“好职员”一步变成“阶下囚”的悲剧。“治未病”“正歪树”“治病树”,靠的就是日常监督,或“常浇灌”以固本强基,或通过咬耳扯袖、红脸出汗,做到动辄则咎、治于初萌。

监察委是国家政治机关。它的属性决定了监察委要完成好所承担的重要政治任务,而首要任务就是“监督”。把监督挺在前面是纪检监察机关政治属性的重要内容,也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。监察委监督的范围也极为广泛,覆盖了所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组织和人员。大范围、无处不在的监督,有助于形成强大震慑,让违纪违法者无处遁形,让心存侥幸的“悬崖勒马”。

监察委的监督责任在一定范围内填补了纪法之间的空白。改革后,总体上是一个依托纪检、拓展监察、衔接司法的运行架构,在实现管住“好党员”到“阶下囚”空白地带的同时,实现管住“好公职人员”到“阶下囚”之间的更广阔领域,解决了过去犯罪有人管、违法无人问等问题。可以说,监察委认真履行好了“监督”这一第一责任,就能在很大限度上破解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“要么是好同志、要么是阶下囚”的突出问题。